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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节市图书馆章程(试行)

第一章  总则
   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是毕节市图书馆。
第三条  本单位住所是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“三馆一院”。
第四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。
第五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40万元。
第六条 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毕节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第七条 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毕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,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藏文献信息资源,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借阅、查询等公益服务,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。
第九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图书、报刊、古籍、地方文献等为主要采购收藏重点。
开展图书资料借阅、数字图书馆建设、服务研究,开展图书馆学研究。
充分发挥中心图书馆协调、指导作用,加强图书的宣传和阅读辅导,开展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等相关社会服务。
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,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,努力构建覆盖全市的图书馆服务体系。

第三章  举办单位

第十条 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(四)提名和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(五)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
(七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八)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
第四章  理事会

第一节 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十二条 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。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由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派1名领导干部担任理事;
(二)由市委组织部委派1名领导干部担任理事;
(三)由市委宣传部委派1名领导干部担任理事;
(四)由市财政局委派1名领导干部担任理事;
(五)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派1名领导干部担任理事;
(六)由市编委办委派1名领导干部担任理事;
(七)本单位4名班子成员为当然理事;
(八)代表职工的理事1名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;
(九)代表服务对象的理事2名,由举办单位提名产生。
理事由举办单位聘任。
由委派单位委派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,该职位由委派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。
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批准,在本单位办公室加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,为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,明确1名人员兼任理事会秘书,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、会议纪录、文件保管等事宜。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,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。
第十四条 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(二)审议本单位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(三)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四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、决算;
(五)审定本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,内设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设置方案。
(六)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八)聘任本单位管理层人员;
(九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,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;
(十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  理事
第十五条 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。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十六条 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热爱图书事业,维护本单位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;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十七条 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监督、检查本单位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四)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法规、本单位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五)监督本单位资金有效使用情况;
(六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七)向理事会提出提案;
(八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和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(五)了解本单位的职责、服务内容,支持、帮助本单位发展;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十九条 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受党纪政纪处分,不再适合担任理事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五)损害本单位利益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(六)其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。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出现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
第三节 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1名、秘书长1名。其产生方式为: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均由举办单位提名、任免;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表决、任免。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长除行使理事职责外,还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三)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;
(四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五条  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参与理事会决策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,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,接受理事会监督;
(二)聘任或解聘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;
(三)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,财务预决算及编制年度报告;
(四)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六条 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协助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;
(二)起草准备理事会会议议题、文件、通知等有关材料;
(三)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,并协助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的决定。
(四)组织协调理事会的相关工作,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,报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审定。
(五)围绕图书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,组织开展调研,提出建议和措施,报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审定。
(六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
第四节 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 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。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,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,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;
(二)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有关材料以电子邮件、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,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制作会议纪要。
第三十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三十一条  理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如:业务发展规划、重大业务活动计划、机构设置方案、重大财务事项、章程修改等,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三十二条 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三条 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三十四条 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,理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;
(三)副理事长提议时。
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,理事长应当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单位执行。特殊情况除外。
第三十六条 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可以通过传真、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。由过半数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,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。
第三十七条  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。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。
第三十八条 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,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,履行报批手续。

第五章  管理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、副馆长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四十条  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履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在总编制内拟定本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,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、编制结构比例;
(五)工作人员管理;
(六)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制定、实施;
(七)重大活动、业务工作开展;
(八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九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十一条 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: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提名、任免,理事会聘任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:按干部管理权限,由举办单位提名、任免,理事会聘任;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:按干部管理权限,由举办单位提名、任免,行政负责人聘任。
第四十二条 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五)根据举办单位任免决定,聘任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其他人员;
(六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四十三条 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六章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四条 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六条 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 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八条 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九条 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七章  信息披露

第五十条 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本单位章程;
(二)本单位发展规划;
(三)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本单位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(五)本单位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(七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。
第五十一条 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本馆信息公开事务,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。
第五十二条  本单位办公室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,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:
(一)本单位网站;
(二)本单位一楼公示栏;
(三)读者短信平台;
(四)印刷文本;
(五)新闻发布会;
(六)报纸、电视、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;
(七)其他方式。

第八章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五十三条 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五十四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六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。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九章  章程修改

第五十七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十八条 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十章  附则

第五十九条 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6日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。
第六十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六十一条 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本单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,并报举办单位备案。
第六十二条  本章程由本单位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六十三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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